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青海)

发布时间:2025-09-06 06: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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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发布,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道路上的一步,也是广大考生的福祉。公平、公正、合理的考试环境将吸引更多人才实现自我价值,为祖国建设做出贡献。

人社部发[2015]93号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机关招收正科级以下公务员及同等职级其他非领导职务的面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面试过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科学、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省级以上招聘机构或者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实施访谈。

人事考试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承担面试、考试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组织实施面试,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面试方式、实施步骤和流程、考场设置要求、面试题格式和管理、面试人员职责等。

第二章面试问题的制定与管理

第六条面试题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或者审查。省级以上组织的人事考试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面试试题的准备等相关工作。您也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面试、备考等支持和服务工作。

中央一级招考机构受中央公务员行政部门委托,可以组织制定适合本单位(本制度)的面试题。

第七条制定面试题应当制定工作计划,科学设置面试考核要素、试卷结构、试题数量等。考核要素根据招聘岗位所需的能力和素质确定。

第八条试题制定单位应当按照命题规范进行试题制定、收集、审核、拼装,并准备面试题册。

面试题册一般包括面试题、考核要素、评分参考资料等。

第九条面试人员应当熟悉公务员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命题规范和要求,掌握一定的人才测评理论和技术,具备相应题型的命题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拟建地点应当符合保密工作条件要求。提出命题时应使用专用设备,设备和命题材料应由专人保管。

第十一条面试题应当由具有国家秘密载体打印资格的单位打印。

第十二条面试题应当按照统一规范包装、发放,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转移、交接、保管、发放、使用。

第十三条面试题册在转移、交接、保管、分发、使用过程中发生泄密、泄露等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查明丢失范围和原因,并及时处理。漏报情况,并向省级以上公务员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面试题册使用后,应当及时回收,保存至面试结束后,按照国家保密规定销毁。

第三章面试与考场管理

第十五条面试、考试室应当设置在相对独立、安静、方便的场所,并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面试考试室根据需要配备面试室、候诊室、备考室、考试办公室等,各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第十六条面试过程中,禁止使用面试考场内的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等设备,但组织实施面试必需的相关设备除外。

面试考官、考生及相关面试工作人员应当将手机等违禁物品交由指定人员保管。

第十七条采访室应当配备录像、录音设备,记录采访全过程。

第四章面试考官管理

第十八条面试审查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具有较丰富的人事管理、人才评价等经验或者具有一定年限的政府机关工作经历,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自觉遵纪守法。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遵守行为准则。

担任面试考官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能说普通话,口齿清晰,表达流畅。

第十九条担任面试考官之前,一般必须参加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专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培训结束后,考试合格者颁发面试考官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对面试考官参加培训、面试次数、行为表现、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备案登记;并定期评估其职责履行情况。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担任面试考官。

第五章面试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根据面试工作需要,配备评分、计时、核查、指导、技术支持、安全防护等相关人员。每个采访室应配备一名监督员。

第二十二条采访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较高的业务能力,能够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有关规定,清廉自律。

第二十三条访谈人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培训,熟悉访谈要求和程序。

第六章面试候选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面试前,应当对候选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相关材料和主要信息不真实,影响报考资格审核结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面试资格。

第二十五条面试考生应当遵守面试室纪律,服从面试人员的管理,诚信参加面试。

第二十六条应聘者有权提前获知相关面试要求和注意事项,并享有知情权和平等竞争的权利。

第七章面试实施

第二十七条面试前应当公告。面试公告应当载明面试人员名单、应聘职位、面试时间、面试地点、联系方式和其他注意事项。

第二十八条面试方式以结构化面试和无领导小组讨论为主,也可以采用其他评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访谈应当设立访谈小组。面试审查员小组一般由7名审查员组成,其中主审员1名。

第三十条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原则上安排在同一组考官,使用同一套面试题册进行面试。

第三十一条面试前,审查员和考生应当通过抽签确定面试房间和面试顺序。如果只有一组面试考官,则由考官抽签决定。

第三十二条公务员行政部门和招聘机构应当根据职位特点、面试方式、试题等合理确定面试时限,确保应聘人员素质得到有效检验。

第三十三条访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面试由主考官主持,根据面试题册要求对考生进行评分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考官、面试督导人员应当对面试室全体考官履行职责和遵守考试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成绩单上签字确认。面试主管未到达面试地点的,面试不予进行。面试未经导师签字同意的,面试结果无效。

第三十五条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评分方法计算考生面试成绩,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告知考生。

第八章安全与保密

第三十六条公务员行政部门、招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面试安全工作制度,加强面试相关材料和信息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准确。

第三十七条面试题库及相关材料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密级别管理。

面试组织过程中产生的材料(包括数据、音视频材料等)由专人归档保存,直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

第三十八条考生的个人信息应当受到保护。凡涉及考生个人隐私的信息,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不得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面试考生、面试主考人员、面试工作人员、面试考生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和要求。

第九章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条面试主考人员、面试工作人员、面试考官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与面试候选人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违反面试纪律的人员,由公务员部门、招聘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未按照本办法组织约谈的,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或者宣告无效。如果申请被宣告无效,应当重新组织面试。

第四十三条公务员行政部门、招考机构应当增加面试工作的透明度,积极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及时受理信访、举报。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公务员法规定的机关(单位)服务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录用面试,依照本办法进行。

第四十五条省级公务员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标题: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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