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法(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

发布时间:2025-09-04 11:4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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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概念

2007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但其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例题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指的是:()

A、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信息

B、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C、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的信息

D、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

【解析】B。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除以上明确列举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3、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例题2】属于政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的是:()

A、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B、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C、涉及到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D、有关个人财产、名誉或者不宜对外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解析】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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