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北京青年报《每日评论》版发表来论《“报纸选票”:有一种民主叫拍卖式民主》,对大庆市进行“‘十五’期间最具影响力人物”评选活动,在该市各主要报纸上印发选票一事提出批评,认为此举“完全偏离了民主的本意,看起来更像是一场‘荣誉拍卖会’”。读罢不敢苟同。
我以为,一看到“投票”就扯上“民主”,如果不是缘于民主常识的缺乏,那就是缘于某种情绪冲动而模糊了常识———此“选票”非彼“选票”,此选票更确切的说法应是“评票”,而“评选”与“选举”又岂可混为一谈呢?
民主选举的“一人一票”是一种政治权利,是由法律甚至由宪法赋予的权利,而这种权利最具体的体现则是:我可以弃权,我可以不领选票,但你必须为我预备选票并给我的投票预留方便。而“民主评选”就不一样了,评选程序不是由法律更不是由宪法而是由主持者自己制定的;“评选”的权利可以给你,也可以不给你,而且评选的权利也不可能像选举权那样神圣不可侵犯。评选的结果与选举的结果也不可同日而语———只要符合程序,选举结果就拥有了“合法性”或者曰“正当性”,不管你愿不愿意,你都必须承认它;而“评选”就不一样了,即使该评选在程序上无任何瑕疵,也无妨你不承认它的评选结果,比如,你就可以不承认鲁迅是国学大师。
选举是权利与责任的赋予,而评选的实质在于“评”而不在于“选”。“评”的公正、准确与否,与是否“民主”有联系,但没有必然联系,而且因时因地而异。所以,宪法也就只规定当涉及到公权力的赋予与剥夺时实行“选举”,而并不将这种“民主选举”推而广之。
在事涉公共利益的评选活动上,最重要的,不是看采取什么形式,而是要让公众对这类评选有“一票否决”的权利———不论你票有多高,我一票就可否决你,比如指出某候选人在某一项执法活动中违法,指出某候选人在某一个项目中有破坏、污染环境的行为。这也正是“选举”与“评选”的本质不同之一,选举就没有“一票否决”。
具体到大庆市“‘十五’期间最具影响力人物”评选活动,将“评票”登在报纸上的方式既有助于扩大影响也有利于节省成本。真正值得舆论关注的,一是这样一个活动由市委主办是否合适,是否应让这类活动还原为民间;二是一张“评票”竟被炒到50元的天价,这种存在于现代中国的怪现状,无疑具有反思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