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务员法重点新内容(新公务员法有哪些亮点)

发布时间:2025-08-25 01: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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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宣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而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很有可能出现在行测常识判断题目中接下来小编就带领大家一起剖析一下新《公务员法》中涉及的考点。

亮点1:非领导职务改革

新《公务员法》第十九条“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新法较旧法主要改动如下两点:首先在称呼方面,以前公务员的序列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但是考虑到非领导职务的称呼对于基层公务员颇有不妥,于是,此次修改将原来的非领导职务改为叫作“职级”,因此现在的公务员序列分为职务(指领导序列)和职级(指非领导序列)。另外将“职级”从高到低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较旧法的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取消了“办事员”一职,另外将非领导职务的级别划分的更加精细化。那么这一立法初衷是什么呢?以前在公务员队伍中,普通公务员晋升之路难,难于上青天,很多公务员初进入公务员队伍是科员,等到退休仍然是科员,于是大大打击了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于是就有了消极怠工,敷衍了事的不良工作作风。而新法将非领导职务级别划分的更加精细,虽然很多公务人员仍然面临进入时是科员,离开时仍然是科员,但是级别却可以截然不同,只要努力工作,注重工作实绩和政治素质的不断提高,将完全实现“不升官也能加薪”的美好愿望。

亮点2:工作30年可申请提前退休

新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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