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谈评论(2015年1月26号)

发布时间:2025-08-24 18: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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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与CPI挂钩值得考虑
新个税法实施3年多来,虽然整体上实施情况良好,社会评价较高,但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近日,参加北京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的北京市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个税起征点可考虑挂钩CPI指数每年动态调整。

这个建议有一定合理性。根据2011年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我国在计算个税额时,税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作为扣除标准,而没有与CPI挂钩。虽然物价上涨导致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增加,但个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并未及时随之调整,因此就显得不尽科学合理。如果将费用扣除标准与CPI、通货膨胀情况挂钩,在物价上涨时有利于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的负担,还可以免去每隔几年调整一次起征点的麻烦。因而,刘桓委员的建议是有积极意义的,值得立法机关认真考虑。

同时,新个税法实施3年多来,虽然整体上实施情况良好,社会评价较高,但仍存在→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首先,应当考虑将个税缴纳与纳税人家庭负担挂钩,建立高负担家庭税收返还制度。对于家庭负担高的纳税人,按一定比例返还个人所得税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比如,有甲、乙两名公务员,甲的月收入5000元,乙为3500元。但是,甲须每月承担1500元的房租,还要养育一个未成年人和两名老人,每月收入勉强能够维持家庭正常生活,而乙则没有上述负担,每月能够节余2000元。按现行制度,甲须每月缴纳大约45元税款,而乙无须纳税。从实质上讲,这是不够科学和公平的。

其次,应当考虑将个税缴纳和民众综合税负挂钩。当前,民众的税负主要集中于商品税方面而非个税,比如,1袋2元钱的盐里就有约3角钱的商品增值税及附加费,1瓶3元钱的啤酒里有约6角钱的税,100元的化妆品中有至少45元的税。如果这些因素不与个人所得税挂钩统筹考虑,也是不够科学的。

再次,还应当进一步完善个税税率。在商品税整体税负较高的情况下,现行法律规定的税率,对于月收入5000至10000元的阶层来说,负担偏高。为了既保证个税覆盖面,又降低中低收入者负担,应进一步降低税率,今后可以考虑,在目前收入水平下,月收入5000元以下者,一律只收10元个人所得税,在5000至10000元者,税率设置为5%以下。这样既提高了公民纳税意识和积极性,也有效降低了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同时,将征税重点集中于股票、红利、不动产转移所得和高收入者的不透明收入,以改变个人所得税税收总额60%以上来源于中低收入者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现状。

另外,虽然法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但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事业单位非常少,导致大量个人公益性捐赠享受不到税收优惠,这不仅加重了个人税负,也限制了慈善事业发展,因此,在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时,也应一并考虑完善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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