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济南市招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简章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厅《关于2010年统一招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33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全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2010]31号),现将2010年济南市招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范围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2年3月27日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79年3月27日以后出生)。
(五)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含山东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0年应届专科毕业生)。
(六)身体健康,体形端正,非特体,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觉异常,无纹身,无重度平跖足;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或裸眼视力均在4.6以上且矫正视力均在5.0以上;男性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
(七)具备招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有道德败坏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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