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①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
②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者其他特性
③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④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⑤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无论何种情况确认的变更,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3、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变更估价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4、变更估价原则: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合于变更工作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④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用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6、尽管暂列金额列入合同价格,但并不属于承包人所有,也不必然发生。
7、具备以下条件时,允许对某一项工作规定的费率或单价加以调整:
①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
②工程量的变更与对该项工作规定的具体费率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0.01%
③由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
8、删减原定工作后对承包商的补偿:工程师发布删减工作的变更指令后承包商不再实施部分工作,合同价格中包括的直接费部分没有受到损失,但摊销在该部分的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则实际不能合理回收。
9、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应当给予解释,如果这种解释将导致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发包人应当给予补偿。
10、合同变更表现为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追加或者取消某些工作、合同规定的其他变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