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2、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3、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4、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6、监理人重新检查隐蔽工程。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或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8、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9、不利物质条件通常是指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10、不可抗力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工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