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25-08-24 14: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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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2005年6月23日 第438号)

  现公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利用社会人才资源为军队建设服务,规范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建设高素质的文职人员队伍,适应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

  第三条文职人员实行聘用制度,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文职人员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工作。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政治生活,获得政治荣誉和精神、物质奖励;

  (二)取得工作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三)获得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非因规定事由、未经规定程序不被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惩处;

  (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六)按照规定申请人事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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