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论述]
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
——习近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到落实。
——习近平
要把法律放在神圣的位置,任何人、办任何事,都不能超越法律的权限,我们要用法治精神来建设现代经济、现代社会、现代政府。
——李克强
[内涵剖析]
所谓科学立法是指立法过程中必须以符合法律所调整事态的客观规律作为价值判断,并使法律规范严格地与其规制的事项保持最大限度地和谐,法律的制定过程尽可能满足法律赖以存在的内外在条件。此定义表明科学立法要符合它的内在条件,即与其规制的事项保持契合,立法要与外在条件保持一致,是各种内在与外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科学立法中的“科学”就是一般意义上的科学。立法本身是一门科学。毛泽东说过:“搞宪法是搞科学。”对科学立法的理解,既要从立法本身来研究,又要对自然和整个人类社会进行研究。同时,既要注重立法过程,也要注重立法结果。其中的道理很简单:科学立法既有形式(或程序)方面也有内容(或实质)方面。只有这种全方位的研究,才可能认清“科学立法”的真面目,进而实现科学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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