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务员考试网-公共基础知识名师点拨-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发布时间:2025-08-29 13: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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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考试网-公共基础知识名师点拨-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律不是无所不能的,法的作用也有局限性,这种作用的局限性反映在人的因素、社会因素和法律自身因素三个方面。

1、人的因素:

1)法律只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之一。

2)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在行为,无法对人之所以作出该行为的动机、思想、观念、认识、信仰等发生作用,而且法律只能调整人的所有行为中的一部分;

3)法律由人制定、实施受人的认识水平和相应的道德、文化素养等都会制约和影响。

2、社会因素:

1)法律的创制形成依赖于客观经济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条件;

2)法律的运行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相应的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的自身因素:法律的概括性有时会导致合法而不合理的情况;法律需要权威性、稳定性,又会导致滞后性;法律是一种以语言为工具和载体的规范体系,语言表达力的局限也是法律作用的局限性所在。

【真题回顾】

1法的本质是:

A.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B.法是人们的行为规范

C.法具有约束力 D.法具有普遍效力

2、现代社会不仅需要法律这种社会规范,而且还需要道德、习俗等其他社会规范。这表明:

  A.法律的起源与道德有关

  B.有些法律规范是由社会习俗演化而来的

  C.法律规范和其他社会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

  D.法律不是唯一的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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