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务员考试网-公共基础知识名师点拨-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

发布时间:2025-08-29 20: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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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注意: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这一要件称为要约的确定性。“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履行期限(如果要约中具备了这三项内容,即可认为要约的内容是具体的);“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而不能是商量性、试探性的语言。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在理解要约的概念和要件时,需要特别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其目的在于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其内容往往是不明确、不具体的,其相对人是不特定的,所以,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约束力,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受其约束。

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而不属于要约: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视为要约。

  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

  (三)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 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必须表明其愿意按照要约的全部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修改。但是,如果承诺并未更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而只是对一些细节问题的修改,要约人也未表示反对,则承诺仍然有效。根据《合同法》第31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更改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 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承诺原则上应采取通知方式,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的效果在于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

1.北京甲公司与上海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则该合同成立的时间应为:

A.甲、乙公司达成合意时 B.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C.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签字盖章的合同时 D.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2.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情形是(

A.变更合同履行期限的 B.变更合同价款的

C.变更争议解决方法的 D.变更合同履行地点的

3.乙父病逝,从外地赶回的唯一继承人乙继承了其父的一栋房产,并将其父生前常使用的市值4万元的摩托车加以修理,用去1万元,再以5万元出售于丙,后发现该车系乙父之友甲所有,乙父是长期借用这辆摩托车,但乙并不知道实情,认为该车是其父亲所有。

售车所获5万元应该由

A.甲所有 B.乙所有

C.甲、乙平均所有 D.甲所有4万元,乙所有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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