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务员网2013年行测法律常识【211-220】

发布时间:2025-08-24 18: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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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务员网2013年行测法律常识【211-220

  211、将国有资产或者罚没财物私自分给单位少数成员的,应认定是共同贪污行为。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才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而私分罚没财物罪无此要求。

  212、斡旋受贿罪中,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都须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

  213、单位受贿罪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都须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

  214、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以行贿犯罪论;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亦不构成行贿罪。

  215、单位行贿罪的成立,要求情节严重。

  216、单位不能成立介绍贿赂罪的主体。  217、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要求情节严重。

  218、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故意或者过失泄露该国家秘密的,属于吸收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219、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非低价出售的,应认定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220、徇私枉法罪的成立,要求枉法裁判发生在刑事审判领域。枉法裁判罪则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领域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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