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务员考试网-公共基础知识名师点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一)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根据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在理解犯罪预备的概念时,应当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把握犯罪预备的特征。《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有关犯罪预备,错误的说法是:
A.犯罪预备包含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B.刑法规定对犯罪预备予以必要的处罚
C.犯罪预备已经造成犯罪客体的实际损害
D.刑法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就是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三)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2款修改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考点预测】
1.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甲的行为:
A.属于强奸预备 B.属于强奸未遂
C.属于强奸中止 D.不构成强奸罪
2.下列属于犯罪中止的是:
A.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犯罪未发生
B.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C.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结果未发生
D.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了工具,但没有着手实施犯罪
3.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抢夺罪(未遂) B.抢夺罪(中止)C.抢夺罪(既遂)D.抢劫罪(转化型抢劫)
九、共同犯罪
《刑法》第25条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定义:“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由此可见,共同犯罪的定罪必须具备以下主、客观条件:
1、共同犯罪定罪的客观条件——共同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除实行犯的行为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例如,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都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
2、共同犯罪定罪的主观条件——共同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一是认识因素。一般来说,认识因素是指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地实施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犯罪人和自己一起共同配合实施犯罪。二是意志因素,指共同犯罪人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考点预测】
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