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务员考试网-公共基础知识名师点拨-犯罪客体

发布时间:2025-08-31 04: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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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五、犯罪客观方面

(一)作为: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二)不作为。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1.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指由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所规定并为刑法所认可的义务,任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都必须履行这种义务。2.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3.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4. 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

【考点预测】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工人孙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动携带邻居6岁小孩进入村旁林深路险、豺狼出没的山林中狩猎玩。走人森林约5公里的时候,两人失散。孙某继续独自狩猎,之后既不寻找小孩,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便径直回县城工作单位。4日后,邻居在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孙某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 )

A.故意杀人 B.意外事件 C.过失致人死亡 D.不构成犯罪

六、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防卫权。刑法为了鼓励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在第20条第3款规定了:“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考点预测】

案情1.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蹋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迫。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这时甲的行为构成了正当防卫。

如果在乙被甲打晕在地后,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则张某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案情2.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一个女子加夜班,下班后该女子骑电动车回家,途径一片树林时,从树丛里窜出一名高大威猛的男子,该男子上前欲实施抢劫。该女子见状异常冷静勇敢,在与男子搏斗中,脱下自己的高跟鞋打了该男子头部几下,结果正中要害部位,将该男子当场打死。此种情景下,该女子实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单选题: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七、紧急避险

《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这是因为在发生紧急危险的情况下,这些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应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履行其特定义务,而不允许他们以紧急避险为由临阵脱逃,玩忽职守。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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