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务员考试网-公共基础知识名师点拨-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发布时间:2025-08-29 1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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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考试网-公共基础知识名师点拨-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以及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有:

1.重大误解

这是指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得撤销行为。

2.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对于民事行为达到何种程度算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2条的解释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3.乘人之危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须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4.欺诈、胁迫

欺诈、胁迫的要件,前文已述。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欺诈、胁迫行为,也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真题回顾】

对于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 )予以撤销。

A.对方当事人 B.人民法院 C.公证机关 D.仲裁机关

【答案】BD。解析: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根据该条规定,具有合同撤销权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本题中,AC两项都无权撤销合同,因此均不应选。故选BD

【考点预测】

1.张某为给病危的父亲治病急需用款10万元,王某表示愿意借给,但一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须以张某某三居室住房代偿,张某表示同意。此行为属于:(

A.无效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D.有效的民事行为

2.甲对乙新换的手机爱不释手,听丙说是进口高档手机,便主动以4000元购买。但事后确认该手机其实是国产普通手机,市场价仅1000元,若甲反悔,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是甲主动要求购买的,买卖合同有效

B.乙欺骗了甲,买卖合同无效

C.甲存在重大误解,买卖合同可以辙销

D.丙欺骗了甲,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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