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务员考试网-公共基础知识名师点拨-民事行为的效力

发布时间:2025-08-29 20: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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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考试网-公共基础知识名师点拨-民事行为的效力

一、无效民事行为

(一)类型

经对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对无效民事行为和无效合同规定的梳理归纳,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有: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因没有意思能力,不发生法律行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法人实施行为能力范围以外的行为,特别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也不生效力。

2.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

按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则应属无效,不能依照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效力。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是行为人双方共同合谋进行的,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真题回顾】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属于( )。

A.人民法院或派出所 B.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C.人民法院或厂商局 D.工商局或仲裁机构

【答案】B。解析: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故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属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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