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解读(物权法第24条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25-08-23 18:19:48
 1、请长按红色复制 考试报名提醒 ,也可以点击右侧的按钮
 2、在微信公众号搜索并关注官方公众号。
 3、回复大礼包,获得30G公务员、事业单位、教师(视频、真题、题库、教材等)资料!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正确理解《物权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所有权变动是民法领域的重点知识。一般题目中涉及到众多当事人之间有签订买卖合同、交付货款、交付动产、交付钥匙、办理登记等事项,通过较长篇幅的表述使得答题者对于知识点产生混淆。关于所有权变动始终是围绕“动产看交付,不动产看登记”这条主线展开的,但若结合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等案例查考,往往使得大家对于《物权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产生了不恰当的理解。今天,以该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展开讨论。

如:1、甲最近生意火爆,收入相当不错。遂决定将自己一辆价值30万元的宝马车(登记在甲名下)出售。乙听到消息后甚是开心,两人合议后最终以29万元成交,甲并于当日将汽车交付于乙(约定半个月后再去过户)。一周后,丙打听到甲要卖车的消息,便找到甲愿意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丙不知道甲已将汽车卖于乙)。甲心想:刚好车的另外一把钥匙还在自己手里,就在丙付款后交给了丙并瞒着乙将汽车过户在丙的名下。则,汽车现在的所有权人是( )。

A:甲 B:乙 C:丙

解析:汽车属于动产,按照《物权法》明确规定,对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采用“交付主义”,即甲将汽车交付于乙的时候,乙已经取得所有权。而在后来丙基于善意购买行为取得汽车的钥匙以及办理了过户手续,但这两项并非是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构成要件。在动产所有权变动过程中,交付指代是交付动产(这里指汽车),而不是交付钥匙或者交付货款。故汽车所有权人仍然是乙。本题答案为B。

提示:首先,汽车虽然最终登记在丙名下,但机动车登记并不是所有权取得要件,只是对抗的要件。在本题中,丙是“善意第三人”,按照《物权法》规定,即使对抗也是乙登记对抗丙的问题,而不是丙登记对抗乙的问题。再者,只有丙取得汽车所有权才会与乙所有权产生冲突,进而有未经登记的乙不得对抗善意的丙已取得的所有权。那,如何理解《物权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呢?

再看案例:2、甲最近生意火爆,收入相当不错。遂决定将自己的一辆价值30万元的宝马车(登记在甲的名下)出售。乙听到消息后甚是开心,两人合议后最终以29万元成交。由于乙要外出旅游,故让甲帮自己保管好汽车(汽车仍登记在甲名下)。一周后,丙打听到甲要卖车的消息,便找到甲愿意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丙不知道甲已将汽车卖于乙)。甲心想:还能多卖1万,于是就和丙办理了过户登记后,让丙把车开走了。则,汽车现在所有权人是( )。

A:甲B:乙 C:丙

解析:甲和乙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由甲继续帮乙保管汽车,当“签订买卖合同”和“达成继续保管”这两个合意达成后,乙已经取得汽车所有权(基于占有改定方式)。而后甲又将汽车交付于善意的第三人丙时,丙取得汽车所有权。乙在取得汽车所有权后未及时办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丙取得所有权。故本题答案为C。

这两个案例极为相似,大家可以好好琢磨。

浏览过上文的人,还点击查看了本内容
 ★ 关注官方公众号,领100元 ★ 
方法一:将二维码保存到相册,微信打开扫一扫,从相册打开二维码即可领取。
二维码
方法二:在微信搜索“考试报名提醒”,关注即可领取。

 ★ 网友精彩评论 ★ 
 ★ 各地题库专区 ★ 
Top返回顶部